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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秘书处,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4月8日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分类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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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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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2 |
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3 |
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4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处罚 |
责令限期履行,虽逾期,但在1个月内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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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妨碍、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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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处罚 |
责令限期履行,虽逾期,但在1个月内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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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妨碍、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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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伪造 残情的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
一般处罚 |
有伪造残情等行为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 |
7 |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一般处罚 |
所涉金额较小或冒领时间不超过3个月,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
警告,退回非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或以暴力、威胁以及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
警告,追回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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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
一般处罚 |
所涉金额较小或骗取次数不超过1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
警告,退回非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或以暴力、威胁以及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
警告,追回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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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一般处罚 |
所涉金额较小或骗取时间不超过3个月,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
警告,退回非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或以暴力、威胁以及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
警告,追回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